日前,深圳市发改委发布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(第一批),拟对储能、低碳零碳负碳等领域进行补贴。其中,储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支持工业园区储能、光储充示范等两个方向,按总投资的30%给予事后资助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指南明确,储能领域,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及提升项目、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、产业化事后补助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、国家项目配套等五类扶持计划。具体要求如下:
1、工程研究中心支持钠离子电池、长寿命高安全性锂离子电池、下一代固态电池储能、新型液流储能电池、储能系统集成及安全管理、储能控制系统、储能智能装备技术、光储充技术、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等九个方向。按项目总投资的40%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。
(相关资料图)
2、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储能共性技术研发、产品检验检测等两个方向。按项目总投资的40%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。
3、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锂离子电池、钠离子电池、镁离子电池、液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、元器件、工艺装备、电芯模组、电池管理系统(BMS)、能量管理系统(EMS)、变流器(PCS)、系统集成等储能领域。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%给予事后资助,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。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。
4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支持工业园区储能、光储充示范等两个方向。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%给予事后资助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5、国家项目配套支持电池材料、电芯模组、控制系统、系统集成、智能生产装备、终端应用等储能相关领域
(1)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: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%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,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。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,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%,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。
(2)国家产业发展配套项目:支持承担国家产业发展计划(专项)等项目,予以最高1:1配套支持,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,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%,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。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。
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
1.支持领域
(1)工业园区储能。主要包括已建设且并网投运的锂离子电池、钠离子电池、液流等先进电化学储能项目。指标要求如下:
(1)项目实施地点在深圳市(含深汕合作区)。
(2)项目在申报通知发布后一年内完成并网投运。
(3)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。
(4)项目采用的储能系统应达到先进水平,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280安时,循环寿命≥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≥80%;
(5)需具备完善的电芯级、模组级、电池簇级和系统级的四级主、被动安全设计;
(6)需具备电池簇级自动均衡、故障定位与隔离和SOC智能运、维设计;
(7)储能变流器需采用模块化设计,支持模块化更换;
(8)借助大数据、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,能够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、诊断和预警。
(9)项目放电量不少于1000度,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。
(2)光储充领域。搭建集光伏发电、储能、电动汽车充电、车网互动等特性于一身的新型综合能源利用系统,研究光储充放一体化微电网关键技术,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。指标要求如下:
(1)项目实施地点在深圳市(含深汕特别合作区)。
(2)项目在申报通知发布后一年内之后完成并网投运。
(3)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。
(4)开发三电平模块化PCS(储能双向逆变器)支持并网和孤岛两种运行模式,支持无功补偿,单模块容量≥50kw,支持无缝扩容,超宽直流电压 200-800V,最大效率97%,切换时间≤10ms,THDi≤3%。
(5)开发超高效和超宽范围的充电模块,峰值效率≥95%,输出电压范围50-1000V,恒功率范围300-1000V,300V以下电流不回缩。
(6)开发能量管理系统EMS,可实现数据采集与监视、储能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响应电网调度、储能系统状态评估、安全分析、配电自动化与管理。系统可靠性高,系统平均故障间隔时间(MTBF)≥20000h,且控制操作正确率≥99.99%;命令传送时间小于1秒;系统资源容量要求模拟量≥8000点,状态量≥10000点,遥控≥500点。系统模拟量测量中,电流、电压的测量相对误差≤0.2%,有功、无功的测量测量相对误差≤0.5%,电网频率测量误差≤0.01Hz。
(7)形成整体解决方案,支持相关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。
(8)项目放电量不少于1000度,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。
2.扶持方式及资助标准
通过专家评审、现场核查的项目,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,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,待项目通过验收后,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%给予事后资助,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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